危險廢物管理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防範環境風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氣和土壤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對危險廢物的管理總體起步較晚,1990年我國簽署了《巴塞爾公約》,該公約的準備、協商和簽署過程實際上也是我國對危險廢物管理的認識過程。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體系的建立以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簡稱《固體法》)爲标志,在《固體法》中對危險廢物管理設置了專門的章節,建立了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基本制度。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目前我國的危險廢物管理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仍存在許多弊端和不足之處,需進行進一步的改進和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