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3種危廢違法可罰100萬!危廢31個不合規或違法行爲,請對照!
▲生态環境部網站截圖
新增多項罰則,最高罰款100萬元
現行《固廢法》自1996年起實施,2004年第一次進行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則是《固廢法》實施22年間第二次較大幅度修改。據了解,《固廢法》修訂草案共六章102條,其中修改50條(不包括僅修改“環境保護”爲“生态環境”的條款),新增14條,删除4條。
修訂草案強化了生産者的主體責任,強調固體廢物産生者是固體廢物治理的首要責任人。草案還提出“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管理經驗吸納與固化,鼓勵生産者開展生态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對部分違法行爲的罰則進行了修訂,多項違法行爲的罰款提升至100萬元,一些以往沒有具體罰則的行爲,也加上了相應的罰則。
《固廢法》修訂草案涉及罰款的主要變更點:
違法行爲 | 現行法律罰則 | 修訂草案罰則 |
産生、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産生、利用、處置等信息的; | 無 | 1-10萬元罰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産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 無 | 2-20萬元罰款 |
工業固體廢物的産生者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受委托者的運輸、利用、處置行爲違反國家環境管理有關規定的。 | 無 | 分别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産生者和受委托人處1-10萬元罰款 |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别标志的; | 1-10萬元罰款 | 2-20萬元罰款 |
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 | 無 | 2-20萬元罰款 |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 無 | 10-100萬元罰款 |
将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 2-20萬元罰款 | 10-100萬元罰款 |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 2-20萬元罰款 | 10-100萬元罰款 |
将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 1-10萬元罰款 | 2-20萬元罰款 |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 1-10萬元罰款 | 2-20萬元罰款 |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 1-10萬元罰款 | 2-20萬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