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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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廢物類:化工反應廢物類,醫療醫藥廢物類,有色金屬廢物類,石棉廢物類,廢活性炭類,表面處理廢物類。
廢液類:化工廢液類,廢酸液類,廢堿液類,重金屬廢液類,廢油、廢焦油。
廢産品原料類:廢化工産品,廢醫藥産品,廢農藥産品,廢電池産品,廢包裝産品。
污泥類:金屬污泥類,化工污泥類,農藥污泥類,表面處理污泥類。
粉塵類:有色金屬粉塵類,化工粉塵類,石棉粉塵類,焚燒飛灰。
2.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經省級環保部門組織認定的
3.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于危險廢物。
4.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使用後的輸液瓶不屬于醫療廢物)。
5.生活垃圾中的廢藥品及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包裝物,廢膠片、廢相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镉電池、氧化汞電池,電子類危險廢物等除收集過程外,集中收集後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經環保部門組織認定的固體和液體廢物。
危險特性鑒别标準
1.腐蝕性鑒别:當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時,則該廢物是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廢物。
2.急性毒性初篩:固體口服毒性半數緻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體口服毒性半數緻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膚接觸毒性半數緻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煙霧或粉塵吸入毒性半數緻死濃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3.浸出毒性鑒别:固态廢物遇水浸瀝,浸出液中任何一種危害成分含量超過規定的濃度限值,則可判定該固體廢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質含量鑒别:劇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的總含量≥0.1%的;有毒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3%的;緻癌物質名錄中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1%的;緻突變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的總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質名錄中的任何一種物質總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對二惡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 μg TEQ/kg。
5.易燃性鑒别:閃點溫度低于60℃的液體;摩擦或自發性燃燒而起火,點燃能劇烈而持續地燃燒并産生危害的固态廢物;可點燃的氣體。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易燃性危險廢物。
6.反應性鑒别:具有爆炸性質;與水或酸接觸産生易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廢氣氧化劑或有機過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個條件的固體廢物,屬于反應性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與一般固廢混合後的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别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後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