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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專業資質

危廢資質的辦理流程是: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并附證明材料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單位爲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号《關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産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複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産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并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産的批複。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内,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評估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後,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3、對處于試生産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日内,将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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